WeChat ID fdcnsfww Intro 无偿提供财务所关注的财税话题,互相提升财税技能!结识财税同仁! 感谢您关注房地产纳税服务网公众号:fdcnsfww 欢迎扫码微信好友申请加入: 5月10-13日(深圳)张老师、于老师与您分享:2017城市更新税收与规划管理暨房产企业财税运营管控再造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操演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钦光解读: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 与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相对应的是一个疑问:第一条规定的建筑服务,是否也和第四条规定的一样,可以选择适用用简易计税 ?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钦光解读:此条规定明确了建筑企业中标,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没有说是分公司哈)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结算问题,不能理解为总包和分包的问题。集团内获得授权的提供服务的企业,可以直接将发票开给发包方,无需再将发票开给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 疑问:中标的建筑企业和授权的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如果不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关系,如何摆脱转包嫌疑?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钦光解读:同一地级市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再办理外经证,预缴增值税。譬如济南市历下区的企业在高新区施工,都无需再办理外经证,预缴增值税,而是可以回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钦光解读:此条规定,突破了第一条规定中关于“货物自产”的要求,意味着电梯经销商也可以使用该政策,极大地突破。 电梯安装运行后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修缮服务”,大幅降低了电梯维保行业的税负。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钦光解读:此条规定,延长了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发票的时间,纳税人请积极配合。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钦光解读:实名办税,好处多多。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钦光解读:这是继税务总局在“住宿业”和“咨询鉴证业”两个行业推广小规模企业自开专用发票事宜以来的再一次放权,方便纳税人,预计未来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全面自行开具不会遥远。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钦光解读: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期限,从90天延长至180天,如今又延长至360天,其实,取消认证期限才是正道。 注意哈: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与否,这个很重要!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小陈税务理解 一、政策过渡期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改为360天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为360日,仅仅适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为180天。 二、360天的理解 (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发票抵扣期限: 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前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 【例1】按月申报,月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月度开始第一天之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9年3月份为2019年3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3月份的申报。 通俗的说,取得 2018年3月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企业2019年3月勾选确认发票在2019年4月13日(只要在3月份申报在次月完成申报日前),虽 2018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3日两个日期相差402天,但是2018年3月6日与2019年3月1日差359日,所以也可以勾选确认。 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例2】按季申报,季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季度开始第一天之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9年第一季度为2019年1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季度认证,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第一季度的申报。 (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方式 特别提醒,如果采用扫描认证方式,还是开票日到扫描认证日不得超过360天的限制,另认证周期是自然月,扫描的发票认证月份为当月,因此不同自然月扫描的发票隶属于不同认证月份。 (三)其他理解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360日而不是360个工作日,所以节假日不能顺延,也就是说360日是自然天数,包含节假日。 2.“360”仅是认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小陈税务 来源:xiaochenshuiwu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财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摘要:混合销售争议尘埃落定!建筑业总分机构业务问题明确!建筑业预交增值税进一步简化!缴纳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时限再延一年!增值税抵扣认证期限再次延长!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李舟解读: 1、营改增前这种销售行为就属于特殊类型混合销售,应该分别就销售和建筑劳务缴纳17%增值税和3%营业税。 2、营改增后财税2016年36号文中混合销售的概念一刀切的认定应该统一跟随主业缴纳增值税,在全国上述行业引发了巨大波澜。各地税务机关也八仙过海,以河北、湖北、山东、湖南等省为代表的国税机关走在前面,率先提出只要分开核算就可以分开交税,实属不易。 3、本条款终于从国税总局角度进行了明确,简单明了,一锤定音。 4、条款其实沿袭的是营改增前特殊类型混合销售的概念: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类似销售企业销售产品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行为,在营改增前应该统一按照17%交税,现在依然是按照17%统一交税,不在本条款规定政策范围内。 5、文件中的分别核算销售额应如何理解,个人认为应从两个角度,一个是合同中应分开列支,另一个是企业会计核算应该按照兼营处理,分别核算两种业务的收入、成本。 6、文中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应如何理解?如钢构企业销售钢结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部分应按照11%还是3%?我的理解是按照营改增中建筑业的原则,老项目、甲供工程和清包工可选择3%,新项目应选择11%。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李舟解读: 这种情况实务中主要表现在建筑企业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统一签署协议,然后交由分支机构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分支机构收款、开票。本质上由于总分机构是一个法律主体,不属于虚开发票,具备经营上的合理性。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李舟解读: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2016年17号公告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国税预交,在企业所在地国税申报增值税。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如果也按照此先预交,后申报,手续麻烦,增加税务机关工作量和企业工作量,因此去掉更简单。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直接正常在注册地国税申报即可,不需要预交。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李舟解读: 这一条款的理解令人困惑,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实务中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况按照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应该可以分开计算销售额,分别交税。那么,安装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3%,不需要按照11%,销售按照17%。 ——一般纳税人(经销商)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道理不属于本文件第一条所述的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况,应该按照17%混合销售原则统一交税。那么这里的描述书否包含这种情况?文件条款未做进一步阐述,实务中必然又引发争议。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李舟解读: 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营改增后很多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建筑服务理解,按照11%税率交税,明显不合理,这里明确按照现代服务6%税率交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舟解读: 2016年年末意见最大的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截至,企业吓得纷纷补开,房地产企业很多未完工,未达到开票条件的都吓得开了发票,唯恐2017年不能开具。实务中,很多特殊情况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开具,因此本条款将开票过渡期限放宽一年,实在是暖男做派啊。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李舟解读: 实名办税业务已经覆盖了全国很多地区,作为虚开增值税发票预防措施,实名办税使得税务机关的监管从事后转化为事前,更加简单有效。既然如此,增值税发票申请就不应该拖拖拉拉。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李舟解读: 1、截至目前为止,已经可以自开专票的有酒店业和咨询鉴证业小规模纳税人,加上建筑业小规模,一共有三个行业了。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业务简单,合同单价小,自行开具更加简单易行,算是对建筑业小企业打开方便之门吧。不过实务中意义不会太大。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李舟解读: 2009年将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从90天延长到180天,终于再次延长到360天。能够站在企业便利的角度考虑问题,十分不易。当然,新问题新办法,老问题老办法,以前抵扣凭证仍按照180天处理。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何博士注:2011年公告第23号的复活,税制上的倒退,执行上的进步。对于一般计税影响不大,简易计税扣除的分包款不含货物,无论是预缴还是应纳税额的计算,都对总包不利。有利于降低专业分包方的税负,强调是自产。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何博士注:中国特色。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何博士注: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跨区是否预缴已经在17号公告有授权,效果不佳,此次直接规定地级行政区不预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何博士注:此处的电梯没有强调自产,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对安装后的电梯的维护保养,明确为其他现代服务税目。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何博士注:只要不是居民日常服务就好。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何博士注:各算各账,并明确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何博士注:再次延长,重大利好消息。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何博士注:点赞。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何博士注:截至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的队伍越来越大,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目测小规模不得开专票的限制将逐步放开。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何博士注:延长认证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拖延症,销方交了税,购方不及时抵扣,国家提前收税,差评。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作者:何广涛 来源:何博士说税 作者:蓝敏 来源:蓝敏说税 建筑业转借资质 核算和纳税真的有解了吗? 据说,一般人解读文件,都是从第一条开始,一条一条解读。但这个文件的第二条太吸引人了,所以,我就先说说第二条。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 这一条虽没有明说,但在一定事实程度上,修改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关于挂靠模式下纳税人的认定规则。有点像想解决建筑业大问题的节奏!虽不彻底,但却务实。 首先注意其中“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这个词。什么叫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集团成员?集团成员的分公司? 从语义上看,二者都包括。 比如,××建筑集团,则其下各子公司、孙公司、各子孙公司的分公司,统统都属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都可以适用于本条。 本条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一定意义上,解决了集团内的转借资质纳税问题。 比如,集团公司签订一个建筑合同,实际上很可能是集团内某子公司去找的生意,因为子公司自己的资质不够,所以,把集团祭出来签约,实际上干事的,还是子公司自己。 这典型的构成了集团子公司对集团母公司的“挂靠”。这事确有“转借资质”的嫌疑,好在它们同属于一个集团,好在税务局不执法《建筑法》。 以前,由于是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的规定,不管活是谁干的,增值税纳税人都是集团公司。所以,要由集团公司开发票、收钱,并要集团公司来抵扣进项,进、销项发票都集中在集团公司,这样,实际做事的子公司却很难把工程核算清楚。 这类挂靠业务不是没有办法核算清楚,我以前有文章专门讲述挂靠如何核算和纳税(想参看的,在会计视野论坛的会计业务版找找)。但因为太复杂和敏感,实务中,大家往往直接把项目虚拟在集团公司名下核算了事,这事实上形成了“假账”,让建筑企业本就一塌糊涂的账,变得更加一塌糊涂。营改增进项抵扣压力下,这一趋势更加明显。 现在好了! “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税务总局明确,实际做事的、转借集团公司资质的子公司,可以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了,只要补一个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就可以自己开发票了,也就可以自己抵扣进项了,并且甲方也可以接受子公司的发票了。 这样,挂靠业务就可以直接在子公司核算、抵扣、纳税、开票了,不需要在形式上再把账做到母公司,钱和税在母公司走。让挂靠的账,好做多了。 当然,问题并没有全部被解决,也不可能全部被解决。 现实中,可能甲方对你借资质的行为心知肚明,并且愿意接受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当然OK;但是,并非所有甲方胆子都这么肥,特级资质的企业中标后签了合同,却收一级资质公司的发票,这恐怕不仅仅是一个进项抵扣的风险。 二、本条让分散纳税成为了可能 建筑公司的竞争层次比较低,往往通过分公司、项目部经营,历史上他们不喜欢集中于总公司纳税,青睐于分散纳税,各分公司自己的生意自己交税,各自为战、非常方便。 先不说这种低级的经营思路应不应该转变,因为在一定阶段,还是与自己的管理与竞争水平相适应的。 营改增后,由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加之分公司都只能用总公司的名义和资质对外签订建筑合同,所以,纳税人必然是总公司,其进项与销项税金,都在总公司核算,工程地只预缴、不开票。2016年营改开始后,许多建筑企业表示:难以适应。 现在好了! 当分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分公司可以直接为甲方开票了。当然,局限是:建筑公司必须要归属于某一个集团,这样才能适用本文件。 最小的好处是,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开3%的票,而集团或总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 另一个大的好处是,分公司可以直接给甲方开发票,自己计算自己的销项、进项,一切仿佛又回到无忧无虑的营业税时代。 之前,建筑公司以自己名义在异地从事建筑服务,就算当地有分公司,就算做事的是分公司,增值税纳税人也只能是总公司,总公司依然要开《外经管证》。现在,如果当地有分公司,实际上由分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则可以不再需要《外经管证》,可以直接由分公司开票纳税,接受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当然,想集中纳税,也是可以的。本文件给了集团公司一个选择的机会。 这样,建安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又回到了属地征收的环境。集团成员的分公司在异地从事建筑业务,可以不再“当地预缴”,而是直接全额在当地纳税。对增值税规则的变动还是蛮大的。 下面看第一条。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解读: 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分析,这一条是正确的,不仅板房、设备、钢结构,一切自产货物带建安服务,都适用。我已在公众号文章《自产货物带安装如何纳税》里已经阐述过。自产设备带建安服务,应该分别按销售和建筑纳税。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历史信息里找一找。 有意思的是,那篇文章下,一位热心网友在留言中说:“蓝老师的解释很精彩,但是,最终解释权在税总局。所以,各位注意了。” 我当时回复:“最终解释权在税务总局?如果你指税务总局发文件明确此事如何纳税,那是自然。这也是大家希望的,否则,产生争议了,就得按规则来。” 想不到,税务总局真的这样的明确了。很好。赞一个。 当然并不完美,非自产货物带建安怎么办?销售还是服务?实务中也存在不确定性。我认为,应该由纳税人自已进行判定。期待税总再接再厉,再打补丁。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 2016年17号公告,规定了建筑业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时,在纳税、管理、申报、预缴方面的具体征管程序要求。不适用17号公告是什么意思,就是同一地级区域内,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不一定。 建筑业纳税人跨县预缴,是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17号公告是基于36号文制定的程序法,所以,不适用17号公告,并不代表不适用36号文,也就是说,并没有免除跨县预缴的义务。 如果税务总局能够直接表述:“跨县的行为不包括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则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才没有预缴的义务。 所以,这个“不适用”的表述并不明确。因为是征管上的事,所以要结合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来判断。 友情推荐:建筑房地产企业合同控税:22种节税技巧 59个实战案例 欢迎订购!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8931846983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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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2017年5月17-19日(5月17号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郑 州未来康年大酒店 主讲老师:肖太寿老师 课程纲要: 第一节: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10大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涉税处理 二.建筑企业工程进度结算和最后结算的税务处理 三.甲供材和甲控材的税务处理 四.建筑企业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五.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六.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难点问题的处理 七.建筑企业资质共享和挂靠业务的税务处理 八.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费用的涉税管理 九.建筑企业自购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工地上自建临时建筑物的税务处理 十.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租赁的税务处理 第二节: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财税体系建设 一.总公司直接管辖项目部或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下的财税管理 体系建设 二.总分公司(分公司是财务独立核算)体制下的财税管理体系 三.母子公司(资质共享)体制下的财税管理体系 四.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财税管理体系 (北京站)主讲:金三增值税模式下房地产企业财税风险把控与税务筹划暨土地增值税清算邀请函 培训时间:2017年5月19-21日(5月19号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陶然大厦 主讲老师:李老师 课程纲要: 一:金三下,如何把控增值税发票的底线? 二:拿地环节财税风险把控及税务筹划 三:日常费用管理环节财税风险把控及税务筹划 四:建设环节财税风险把控及税务筹划 五:销售环节财税风险把控及税务筹划 六:后营改增时代土地增值税清算财税风险把控及税收筹划 七:专家现场预留时间与学员答疑互动 24小时报名咨询电话:佟天成老师15230818990 (兼微信) 18931846983(兼微信) 温馨提示您:如果您对房地产暨建安业营改增后财税系列课程感兴趣,外出学习不方便,可申请办理网上学习,足不出户喝着茶水或饮料,惬意,舒适地让您在家,办公室,手机,电脑登陆就可以在线全面学习房地产财税知识,众多专家精彩课程! 学习最新税法,税法解读,筹划案例,账务处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票据等,应有尽有! 24小时报名咨询电话:佟天成老师15230818990 18931846983(微信) 如果感觉此文对您有益,请扫描下面二维码订阅此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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